{健康新闻}疫情期间“不开证明不让走”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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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翰林,北京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同志们:
2月中下旬,复工潮来了,我们村要求企业出具复工证明,否则“无证不准离开”。这合法吗?我该如何应对?-张明
“无证不准出村”是一种封村行为,这个突出问题早在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和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时就有提及。会上强调,未经批准设卡拦截、断路堵车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依法稳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的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但对大中城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疫区的封锁,以及中断干线交通或封锁边境,则由国务院决定。村民自治的前提是“依法自治”。如果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决定无效。
“无证不放”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是违法行为,可能严重构成犯罪。这种设定没有法律依据。其次,限制人身自由,可能严重构成非法拘禁。同时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虽然我们知道目前农村的医疗水平远不如城市,抗疫能力也比较弱,但是在这种背景下,采取这种方法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你不能做任何违法的事情,即使是在非常时期。事实上,这种行为不仅不能为国家防控工作做出贡献,而且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活和合理出行,不利于保障生活物资和重点医疗物资的运输。
为了防止疫情蔓延,保护村民的生命健康,村民自治组织首先要摆脱“无证不放”的错误观念。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预防疫情的指导工作,纠正防疫工作中的错误行为和观念。在国家整体防疫政策的基础上,在依法自治的前提下,根据每个村的实际情况,设置灵活有效的防疫措施,有效安全地协助村民返回城市工作。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做好流动村民的登记工作。通知返回村里工作的村民提前告知村民自治组织出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每天检查体温,并将数据反馈给村民自治组织,并积极将这些数据上报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村民安全有序地返回城市工作。
不得以防疫为名设置不合理的防疫法规,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不得以防疫为名设定“无证不放”等规定,不得非法收取隔离费、护村费。
闵翰林,北京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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