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新闻}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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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和
王,1948年出生,2010年1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2016年,他在郑弘公司做清洁工。同年5月22日中午,王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大队认定王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王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为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但公司认为,王是农民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且在事故发生当天提前离开,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注销工伤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王在公司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具备依法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决定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王拒绝接受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法律不禁止招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王是公司的一名清洁工,他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判决被撤销,郑弘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郑弘公司拒绝受理再审申请,法院裁定驳回郑弘公司的再审申请。
笔者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工伤。工伤保护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工伤保护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进城务工人员缓解了城市部分地区的就业困难,为城市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和农民再就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无论农民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只要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的规定待遇。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还比较低,客观上不能成为农民养老的唯一经济来源。因此,即使受伤农民工达到一定年龄并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应成为限制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因此,本案中王是公司的清洁工,接受公司的管理并领取报酬。虽已年满68周岁,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外,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王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负有同等责任,那么他是否可以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所以交警大队确定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不影响工伤认定。
第二,王是否早退可以认定工伤。本案中,公司中午11: 30下班,王的交通事故发生在11: 30。显然,王提前离职,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但王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仍然是他回家的合理路线,公司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处理,但不妨碍工伤认定。
标题:{健康新闻}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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