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新闻}偷拿包里现金又把包放回原处,是盗窃还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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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梁法制日报记者康婷婷
这两个人从医院的休息椅上拿走了装有现金和别人留下的病历的挎包,把挎包里的现金平分,然后把挎包放回原处。这种行为怎么处理?
2019年6月10日,周带着母亲来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新中医院。12点,周把装着现金、病历等物品的包放在一楼休息区的座位上,作为母亲休息的枕头。12点50分左右,我妈说她胸闷,周就帮她出去透透气,不小心把挎包落在椅子上了。13点40分,他们回来的时候,发现挎包不见了。
医院的摄像机清晰地记录了挎包被拿走的场景。中午12点55分左右,在医院打零工的沈和徐到一楼休息区休息时,徐发现座位上有一个挎包。看到周围没人,就把挎包拿走,把挎包里的1200多块钱平分了。后两个把挎包放回原处。后来,袋子被医院保洁人员带回了保洁仓库,还给周。周发现钱包里的钱不见了,于是他报警了。当天15时许,沈和徐被警方抓获。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徐的行为构成侵占,但涉案财物价值不符合立案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如何区分侵占罪和盗窃罪
"虽然案情简单,但此案的定性值得研究."这是梁山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院检察员梁俊华负责审查此案的第一感觉。
梁俊华解释说,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抄袭;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交由他人保管,拒不返还的行为。
如果是盗窃,两人在公共场所(医院)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如果是侵占,那一定是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达到大量财产。
梁俊华说,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两种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财产,都具有主观上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但两种犯罪存在显著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时间不同。前行为人意识到自己以非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已经持有的财产,犯罪故意只有在占有他人财产后才能产生;后者的行为人意识到自己以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犯罪故意只能在非法取得他人财产之前发生。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侵占罪是指拒绝返还或者交出自己实际持有或者控制的他人托管物、他人遗忘物、他人埋藏物,以实现非法占有。盗窃是通过秘密手段将属于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前者的手段可以是秘密的、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最后,是否返还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前者必须拒绝返还或者交出他人财物,构成犯罪,后者即使盗窃他人财物后又主动返还,也构成犯罪,主动返还赃物的行为只能视为酌定量刑情节。
事实上,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财产时,财产是否脱离了物权人的实际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当徐和沈走到一楼休息区的座位上休息时,周围没有人,此时周的挎包处于无人看管、无人看管的状态,这是一种脱离了物权人实际控制的“忘事”。将挎包拿走并分享挎包内1200元以上现金的行为,应认定为拒绝归还的非法占有故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山东省只有侵权金额达到5000元才能立案。因为两者不符合贪污罪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据此,梁山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这两人。
梁俊华在这里提醒群众,盗窃或者侵占财产,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君子爱财,用正当的方法去拿,不要贪多。此外,提醒就医者在医院排队挂号、缴费或乘坐电梯时,尽量将手提包放在身体前,并小心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一旦发现有人跟踪或财物丢失,立即报警或通知医院安保部门协助警方尽快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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