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新闻}最高检印发5个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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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全媒体龚玉玉)“要坚持‘打虎’和‘飞蝇’,坚决惩治扶贫领域的腐败犯罪,发挥教育和震慑作用。”最近闭幕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对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三大战役作出了新的安排和要求。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扶贫领域5起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为各级检察院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和服务,精准扶贫提供参考。
在张贪污案中,检察院一方面把追回和损失提到了与办案同样重要的位置,及时查封、冻结了张以非法收入购买的房产及相关资金账户,并力劝张及其家人主动撤退。为国家和群众挽回一切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他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以检察建议为切入点,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交专项分析报告,向民政部门、残联和案件发生乡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清理,推动涉农扶贫资金项目数据信息平台建设。
村集体资金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被挪用怎么办?负责保管村集体资金的村干部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如何快速返还涉案款项?在王挪用资金案中,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认定王是农村基层组织成员,25次挪用村集体资金账户103.78万元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该案定性为挪用资金罪,明确了农村基层组织犯罪主体的身份。同时,检察院认为王挪用村集体资金事关村民切身利益,遂立即联系有关部门开展返还工作。最终,在公诉之前,涉案资金全部返还。
在李贪污案中,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是其特点之一。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接口机制并与监察机关沟通后,针对案件涉及的救助支持体系和政策以及养老院的资金来源,决定自行补充调查,以强化李在救助支持政策支持项目中的腐败证据,从而达到证明和指控犯罪的目的。
涉嫌挪用公款的村干部是致富的带头人。检察机关如何在办案中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刘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非法截留占用农村危房补贴资金1.6万余元,非法占用财政扶贫专项资金5.5万余元;在担任合作社负责人期间,他挪用了25万元扶贫资金用于购买个人住房。检察院多次教育他,刘主动退了上面的钱。检察机关表示,刘的扶贫资金大部分用于村务公开,赃款事后全部返还,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办案的社会效果来看,从轻处理分管农业合作社的刘,也能有效避免前期政府投入专项资金的流失,督促刘更好地为村民扶贫做出实际贡献。检察机关随后向法院提出,刘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这一建议。刘当庭认罪,遵纪守法,努力把合作社做大做强,带领村民早日脱贫致富。
扶贫工作需要精准,依法惩处扶贫工作者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可以有效促进扶贫工作者正确行使权力。在方挪用公款和滥用职权案中,检察机关认为方无视扶贫政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扶贫政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他知道有22名村民不符合危房改造补贴条件,但仍通过审核申报,给国家扶贫资金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他应该以滥用职权罪被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人强调,印制典型案件的目的是引导和带领各级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回答地方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巩固和加强“不敢腐”的高压态势,为打赢反贫困攻坚战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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