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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新闻}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作者:阙永春更新时间:2020-11-07 22:28: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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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于他人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国”, 要求“充分发挥公民公约、农村法规和人民契约、行业法规和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颁布实施,其中也明确指出“要发挥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这说明,在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地位,高度重视乡规民约的价值,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功能,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健康新闻}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农村法规和人民协议是农村人民为了处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秩序,调解民间纠纷,保护村民利益,实现村民自治,民主同意、修改和遵守的社会规范。农村规章制度包括农村规章制度、村规民约等。,而村规民约是当代中国农村的主体;既有村民会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和修改的村规民约,也有村老年协会制定和修改的章程,包括若干村民同意的某种章程;它不仅包括行政村的村规民约、村民小组即自然村的章程,还包括跨村的乡规民约;它既包括成文的村规民约,也包括不成文的法规;它不仅包括全面的村庄规章制度,还包括计划生育条例和环境卫生公约等特殊的村庄规章制度。

{健康新闻}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农村规章制度在实现村民自治、发展农村民主、维护村民权益、团结村民小组、维护农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弘扬良好道德、传承优秀文化、改善乡村习俗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南方的主要少数民族是居住在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海南、广东、湖北、浙江、江西、福建等地的少数民族,包括壮族、苗族、彝族、土家族、侗族、布依族、瑶族、白族、哈尼族、黎族、傣族、畲族、傈僳族、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些少数民族主要通过习惯法进行社会自治。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主要规范是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乡规民约已经成为我国南方主要少数民族配置社会资源、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受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的影响,我国南方各大少数民族依然客观存在着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意识、观念、思维和规范,并以各种方式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作用。

{健康新闻}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研究我国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的农村法规和社会治理,有助于全面把握和理解我国南方主要少数民族农村法规和社会治理的现实和具体表现。分析农村村规民约在我国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和障碍,有助于充分发挥农村村规民约的价值,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分析我国南方主要少数民族农村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和规范特征,探讨其在法治国家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有助于发挥民族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协调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从而加快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全面建设法治社会。

{健康新闻}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作为少数民族的主体,南方主要少数民族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泛,民族特色鲜明,社会治理任务多样。探索南方主要少数民族乡的法规和社会治理,有助于总结社会治理的手段和经验,思考南方主要少数民族乡法规和社会治理的特点和规律,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的现代化与和谐发展,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律保障的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 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终实现产业。同时,通过对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的乡村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分析,对保护固有的民族文化、传承优秀的民族文化、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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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主要少数民族乡规民约与社会治理论文集》(以下简称《论文集》)包括知识性文章和研究性文章。资料性文章主要编纂了我国古代至当代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的农村法规和民间协议。本论文是一项专题研究,涉及农村法规与社会治理、基层民主治理、农民权利保护、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习惯法传承、社会保障维护和纠纷解决等方面。同时,专题研究结合了民族研究、个案研究和区域研究,包括广西金秀瑶族、贵州金平苗族侗族、云南大理白族傣族等的村规民约研究。

{健康新闻}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写文聪时,强调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性。文聪全面、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农村法规、村规民约在我国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社会治理中的具体表现和积极作用,力图充分展示农村法规、村规民约与我国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社会治理的发展变化关系。(2)现代性。在分析历史上南方主要少数民族村规民约与社会治理关系的基础上,文聪着眼于村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关注村规民约的现实模式,描述了南方主要少数民族村规民约的实际情况。(3)国籍。文聪突出了我国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的民族特色,注重乡村规章和村规民约中的民族传统,论述了乡村规章和村规民约与民族社会治理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关系。(4)地点。华南主要少数民族的乡规、村规是地方性知识、区域性规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文聪力图揭示中国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社会治理中乡村治理和村规民约的地方性因素。(5)文化性。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规范,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的村规民约体现了独特的价值内涵和文化传统。文聪强调从文化上理解农村法规、村庄法规和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

{健康新闻}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文聪在论述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的乡村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治理时,坚持法律多元主义的理念,坚持历史演进和整体联系的观点,注重史料分析和实地考察特别是实地考察相结合;以法学和历史学为主要方法,借鉴社会学、文化人类学、民俗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进行综合研究;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描述我国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的农村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把握其发展趋势,探索我国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的农村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治理的特点和规律,从而揭示我国南方主要少数民族的农村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治理的真实情况,感受其中的一些社会治理。

{健康新闻}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本文是国家“十三五”规划所列《南方主要少数民族乡规民约和社会治理论文》总序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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