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新闻}未办理结婚登记 彩礼能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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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刘平华
近日,甘肃省天祝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小组审理了原告张某某诉甲招认婚姻财产纠纷案。张某某和供认不讳的XX相识,2017年11月结婚,同居两个月。双方都没有领结婚证。婚礼前,原告张某某向被告发送彩礼现金7万元、婚礼现金2万元、衣服现金2万元、珠宝价值19263元。之后,被告将2000元礼金返还给原告张某某。现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和珠宝。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至今未收到结婚证,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应予支持。原告张某某给被告彩礼、衣钱、婚嫁钱、首饰,均属于彩礼范畴。目前双方因为家务事不能同居,同居时间短。原告张某某和被告都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最终认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7.56万元,被告自愿将珠宝返还原告张某某。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通过婚姻取得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具有强烈的习俗性,以结婚为目的。具体来说,要考虑给付的经济价值、给付的时机、给付的时间等因素来判断目的是否是为了缔结婚姻。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虽未登记结婚,但返还的数额和比例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并考虑同居时间、彩礼金额、是否怀孕、过错责任以及当地风俗和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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