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新闻}责任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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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陈某有一子一女。他的妻子在他早年因病去世。女儿瑛结婚后,和儿子蔷住在一起,儿子蔷一起耕种田地。2010年,陈某也因病去世。2018年,因高速公路维修,陈某名下2.3亩责任耕地获得征地补偿费8万元,由村组织汇到陈某强账户。应得知后,与陈某强就8万元赔偿金的分配发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死后,对责任土地的补偿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第一种意见认为瑛和蔷均为的子女,因征用负责人的土地而获得的征地补偿属于瑛和蔷共同继承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人死亡后,对责任土地的补偿不属于继承,不能作为继承继承。
[法官的解释]
经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根据上述法律,陈某承包的土地不属于陈某的遗产。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承包期内,承包土地通常因家庭成员死亡而不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由家庭其他成员承包。因此,陈某去世后的2.3亩责任耕地应由陈某强承包户承包,相应的征地补偿也是陈某强承包户所得,不属于陈某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瑛已经结婚,生前与儿子蔷同住,蔷承担赡养的义务,一直耕种和管理承包的土地。事实上,陈某强是陈某的家庭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承认陈某强在土地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此外,根据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对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补偿和对失去承包土地的承包商的安置补贴。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是对实际承包种植者的补偿。本案中,英婚后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再是土地承包人,没有耕种被征收的土地,所以要求参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责任土地的征地补偿不属于继承,不能作为继承继承。
标题:{健康新闻}责任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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