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或存在“不积极退赃”的情形,76岁的正厅级国企老总被撤销减刑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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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9月18日公布的陈明杰《刑罚变更刑事裁定》,武钢集团孙艺程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总监级)陈明杰因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分别为人民币4,690,800元、33,000美元和5,000港元,已追回并上缴国库。
此后,陈明杰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5月20日,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交付执行。
在服刑期间,陈明杰被减刑数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年11月26日减为18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7年;
2012年7月4日,有期徒刑减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14年1月6日,扣除一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根据该裁定,2017年5月8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减刑建议书和服刑期间的表现证据提交我院审理。2017年10月20日,我院作出(2017)鄂01兴更4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明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为2010年11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
根据该裁定,2017年5月8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了减刑建议和服刑期间的证据。2017年10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兴庚第468号刑事判决,将罪犯陈明杰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为2010年11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
2019年10月2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发出《关于罪犯陈明杰减刑立案审查案件的函》,要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查明罪犯陈明杰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然后严格依法作出裁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收到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陈明杰减刑一案重新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杰于2008年9月17日被关押在汉口监狱(原湖北省韩熙监狱),并于2015年10月被移送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机关在原提交减刑时提交的犯人年度消费情况显示,犯人从汉口监狱转到非托管办时,其配股金卡转到7323.59元;2017年1月19日存款3000元;2017年3月30日存款3000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犯人小额金卡共存入13,413.59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累计消费9365.36元,在转业罪犯中处于中等消费水平。在提审期间,犯罪分子陈明杰拒绝解释赃款去向,并否认自己收受了400多万元。他只承认收了40多万,把赃物都退了,但他也认罪服了刑,没有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明杰在原审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同时,不仅没收了其全部个人财产,还责令其继续追回未返还的赃款人民币469.08万元、美元3.3万元和港币5,000元。裁判生效后,罪犯只交了1万元赃款。【/s2/】罪犯76岁,是老年罪犯。从2013年第四季度到2015年第四季度,他共获得五次季度表彰。2013年被评为湖北省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折算成10项表彰),可依法减刑。【/s2/】然而,罪犯拒绝说明赃款去向,否认收受400多万元。在目前大部分赃款尚未追回且赃款数额已被否认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存在“不主动返还赃物、协助追回赃款”的情形,也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基本条件。
【/s2/】【/S2/】经合议庭审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裁定如下:【/S2/】撤销本院(2017)鄂01刑更468号刑事裁定,不改判罪犯陈明杰。
(封面图片来自:图片网)[/s2/]
标题:「经济」或存在“不积极退赃”的情形,76岁的正厅级国企老总被撤销减刑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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