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央行重磅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出炉(附解读)
本篇文章3291字,读完约8分钟
据央行13日网站消息,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加快填补监管体系的不足。《财务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整合为基础,按照全面性、连续性和渗透性原则,依法准入和监管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金融监管办法》的实施继续坚持金融业整体分业经营的原则,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防止风险交叉感染,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s2/]。
《金融监管办法》在准入决定中细化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的范围和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财务控制办法》对股东资格、资金来源和使用、资本充足率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风险“防火墙”体系等关键环节提出监管要求。对于在《财务控制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不符合《财务控制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要合理安排过渡期,把握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合作,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优质发展的能力。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金融监管办法》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行业投资,组建金融集团;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和控制了多种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的机构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少数企业盲目扩张进入金融业,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积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加快填补监管体系的不足。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市场准入管理,组织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了《金融监管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根据《准入决定》和《金融监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主要考虑如下: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较大,业务多元化,关联性强,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市场准入进行监管。第二,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依法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交叉感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依法允许进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财务控制办法》将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和公认的法人;二是实质上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性控制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委托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需要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对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融监管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金融监管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允许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进入并监管。根据金融机构的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在巩固的基础上,对资本、行为和风险进行全面、持续和深入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止风险交叉感染,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
《金融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对于已经成立的情况,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金融监管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金融控制办法》实施后,拟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控制,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也应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经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
一是在核心主营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股东资格提出了要求,对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盈利提出了差异化要求。二是投资资金来源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实行渗透管理。三是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第四,建立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简洁、清晰、可穿透,法人级别应合理,与其自身的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或交叉持股。二、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大股东,但金融机构持有与自己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或属于业务延伸并经财务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三是《财务控制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控股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干预控股机构的独立经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记录管理。第二,金融控股公司要在巩固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控股机构和各种风险。第三,建立健全集团风险隔离机制,规范协同,注重客户信息保护。第四,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本集团的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市场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管理办法》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和相关人员树立合法合规的经营和就业理念,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共利益。
总体而言,《金融管制措施》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将股权结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增强经营稳定性和竞争力。从长远来看,《金融监管办法》的颁布有利于促进各机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已经设立并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融监管办法》正式实施后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方面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中国人民银行将设定合理的过渡期,把握节奏和时机,引导股份制企业有序调整,顺利实施。
2019年7月26日至8月24日,我们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开征求对《金融监管办法》的意见,期间共收到594条反馈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对意见进行了逐一分析研究,采纳吸收了大部分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行差异化要求、延长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提交期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级别要求、免除新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格、加大违规罚款等。关于部分放宽监管要求的意见未被采纳。关于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将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
标题:「经济」央行重磅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出炉(附解读)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免责声明:吉林福音时报致力于让您的生活多姿多彩,为广大用户提供丰富的吉林今日头条新闻,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吉林福音时报的小编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