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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男子为了赚100元,却获刑三年,注意!做这个事以后通通入刑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作者:阙永春更新时间:2020-11-28 17:48: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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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兴县人民法院近日官方消息,9月7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及井盖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杨因在公共道路上盗窃井盖破坏交通设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浙江省审结的第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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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关伟长兴县人民法院

据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称,两个被盗井盖的市场价格为260元。被告杨卖了两个井盖,仅获利约100元。虽然井盖本身价值不高,但是井盖丢失对行人和车辆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幸运的是,当地村委会第二天一早发现井盖被盗,及时进行了重新铺设,没有对车辆和行人造成任何伤害。


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为了依法惩治井盖相关犯罪,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s2/】《意见》规定盗窃、破坏井盖可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22种犯罪,最高犯罪为故意杀人罪[/s2/】。也就是说,盗窃破坏井盖不再仅仅是违反治安规定的“小事”,而是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是刑罚的升级,显示了刑法保护和维护社会“脚底下的安全”的力量。其中,《意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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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毁坏在用社会机动车辆道路上的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倾覆或者毁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盗窃或者损坏非机动车道、人流密集的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工厂、社区、庭院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经济」男子为了赚100元,却获刑三年,注意!做这个事以后通通入刑

三、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井盖,盗窃、破坏,致人伤亡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杨盗窃了位于村道上的井盖。是交通的路,也是劳动人民在村委会停车的必经之路。而《意见》明确,所谓“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乡村的井盖和其他井盖。被告人杨盗窃井盖,并将井盖露出,足以将车、电车倾覆毁坏而未造成严重后果。他因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定罪并受到惩罚。

标题:「经济」男子为了赚100元,却获刑三年,注意!做这个事以后通通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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