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买短乘长”,以契约守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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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全面解决“以长买短”的问题,不仅要惩罚以长买短的乘客,还要考虑对受影响乘客权益的补偿或保护。如何平衡各方利益,需要本着契约精神慎重考虑。
铁路有办法解决“买短乘长”的问题。据昨日新京报报道,中国铁路总公司回应称,铁路将根据客流情况决定是否在道口站办理补票手续。旅客未按规定补票强行过站的,铁路将收取到站后间隔时间内应补票价的50%。如果列车已经过于拥挤,则不会处理车上的延期票。乘客坚持过站的,到站后按照铁路旅客规定除补票外,车站另收50%的车费。是否需要50%的额外费用由值班列车工作人员决定。
铁路声明无疑为“买短乘长”现象提供了解决方案。但“买短乘长”往往发生在节假日等铁路客运高峰期,不仅影响铁路运力,而且原本买票的乘客也无法上车,原本安排的行程被打乱。因此,要全面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惩罚买短乘长的乘客,还要注意对受影响乘客权益的补偿或保护。如何平衡各方利益,需要本着契约精神慎重考虑。
首先,铁路对买短票和乘长票的乘客收取50%的票价不是不合理的。《铁路旅客运输条例》规定,列车正常“换票”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在运力条件下”。列车超载拥挤,无法进行正常的“补票”,而“买短乘长”的乘客仍然不肯下车,意味着强行占用“运力”,享受交通“红利”,会导致“不公平”的压榨,甚至剥夺其他正常购买火车票的乘客的乘车权。根据“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这些在非常状态下获得的“多余”权利需要以货币化的方式进行赎回。
这里值得讨论的问题是,额外的50%票价能否调整价格,充分补偿受影响乘客的权益。据中信某报道。去年9月,根据《香港铁路附例》,广深港高速铁路除了须缴付50%的附加费外,还须缴付1,500港元或3,000港元的附加费。很明显,香港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高附加费足以对违法者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那么接下来要说的是,如果铁路方面收取额外的车费,只是自掏腰包,而不补贴权益受损的乘客,恐怕是不合理的。
显然,在“买短搭长”现象的影响下,一些正常购票后无法上车的乘客,其出行权利受到损害,也应该得到有力的法律救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过错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对违约造成的损害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从报道的情况来看,铁路方面只是简单地将受伤乘客视为“退款处理”,这些乘客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不仅仅是名义价值,更是时间和精力的成本。既然铁路可以对那些拒绝下车的乘客采取非常措施提高票价,那么对权益受到损害的乘客更加注重“损失赔偿”就更加公平合理。
然而,现在的问题是,与铁路有关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与航空空市场相比,铁路公司有必要有明确的解决方案来承担履约失败的责任,从而形成一个快速的处理渠道来保护乘客的权益。
一张小火车票承载着契约精神。各方遵守合同,按照合同精神行事,无疑更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公平维护各方权益。如果我们能做到这一点,我们可能就不难获得更顺利的旅行订单。
标题:「解决“买短乘长”,以契约守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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