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彩礼标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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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居民的基层群众组织,但不是政府的基层执法机关。它可以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文明的公约和各种规章制度,让公民规范自己的社会道德和言行。但是,街道办事处不能凌驾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之上。而且,街道办事处没有司法权力指定或者责令公安机关对彩礼超过2万元的报警方进行调查。应该说这两个概念与街道办事处倡导的红白喜事文明时尚完全不同,切不可混淆。警察只有证据确凿,才能通过实名制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
据新京报6月22日报道,近日,网上一则名为《惠安街道办事处红白喜事处理标准》的通知引起了关注。内容中指出彩礼不得超过2万元,想要太多彩礼的由公安机关查处,情节严重的以拐卖人口或诈骗论处。而且宴席菜的数量和烟酒的价格都是有规定的。按照标准,不允许以单独宴请、拆件、多批次、多地点为同一原因变相举办红白喜事。除家庭成员和亲属外,不允许任何人参加入学宴会、教师宴会、答谢宴会、生日宴会、生日宴会等宴会活动。婚礼和葬礼不是为邻居举行的,只是为亲戚和客人举行的。
由此可见,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在制定居民大会和婚丧嫁娶标准的过程中,首先要遵守法律。制定红白喜事处理标准的目的是减少和消除浪费,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勤劳节俭的传统美德,大力倡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新潮流。应该说,这不仅是制定《惠安街道办事处婚丧嫁娶处理规范》的初衷,也是体现广大居民反对铺张浪费的舆论依据。
但是,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团体组织,都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换句话说,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细化和规范。所以,任何村规民约都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只有把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的权威与尊严和个人自律结合起来,制度才能符合舆论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执行。规章制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违法;如果街道办事处带头违法,也是法律法规禁止的。
记得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律就是秩序,好的法律就是好的秩序。”而且,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先生阐述得更为精辟:“法律是一种暴露的道德,道德是一种隐藏的法律。”可见,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尊重社会道德和法律。如果脱离社会道德和法律约束,违背民意,不能认真执行,会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受到抵制。换句话说,规章制度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根据法律,规章制度可以成为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必要补充,可以成为规范公众言行的行为准则。因此,街道办事处的规章制度不能将领导的主观意志强加给广大居民。此外,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惠安街道办事处婚丧嫁娶处理标准》需要提交广大居民民主讨论通过。
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不改正错误,属于不合理违法行为。只有反复修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才能做到讨好百姓,得到居民的支持和拥护。(郭锡林)
标题:「街道办彩礼标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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