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22天休假8天”让劳动法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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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有一次8天的长假,但代价是连续工作22天。最近,贵州省清镇市的工时改革试点引起了广泛关注。当地政府宣布,从2018年11月1日至5月31日,这项工作将在全市9个乡镇的部分岗位试行半年。(南方日报,11月6日)
为什么采用这种方式?地方当局提出了这样的理由:清镇市委组织部表示,试点项目旨在做好服务“时差”,解决人们特别是“上班族”工作忙、农民种田忙等问题。这个解释让人头晕。“因为时间很难做事”,大概意思就是周末的时候人休息一下,所以有些人做事很难。但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用“双休日加值班”的制度。而且其他单位也有请假制度,请假也不是太难。所以,这个理由太勉强了。相反,如果放八天假,真的会给群众带来困难,因为很多事情八天之后都解决不了。
那么,这合法吗?据当地行政部门介绍,《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试点工作还是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为基础,只是实行了错误的延时制度,相当于休假。显然,这是对《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的曲解。《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是怎样的?即根据《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为什么不在你那里实施?至于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人们说加班,不是改变你的工作日程。什么是加班?那是偶然的,特殊的情况。现在,你改变你的时间表,花半年时间。这不是加班。
基于以上分析,“上班22天,休息8天”是一种典型的不了解法律、不尊重法律的权力任意行为。这一举动羞辱了公务员法和劳动法,应该迅速制止。其实这种现象在一些基层是很常见的。比如有的地方提倡5+2工作,白+黑,有的高中月底集中休息等等。其实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粗暴侵犯。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符合现象呢?究其根源,在于传统认为“处罚不是医生”,即政府行政部门的违法现象没有人查处。这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大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要依法治国,首先我们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管理部门,必须依法执政,以身作则。(尹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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