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关于全省医疗保险异地直接结算的通知》,从8月17日起,全省医疗保险异地直接结算正式启动。
省级参保人员在长春市其他地区(不含九台区、双阳区)需急诊治疗的,可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包括急诊门诊和急诊住院。省级参保人员应主动向医疗机构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证明(医疗保险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在本省异地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参保。
参保人员通过异地应急记录后,可直接凭凭证结算。省级医疗机构按同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报销。如果失败,直接按自付费比例结算。参保人员未持有有效医疗结算凭证的,医疗机构自行结算,参保人员可返回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报销。符合急诊报销条件的,按急诊科比例报销;不符合急诊报销标准的,按其本人医疗批文支付治疗费用。
已发生备案的,因参保人自身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按有关规定在原待遇基础上降低报销比例。系统出现故障,被保险人无法结算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参保人可持医疗机构说明和报销相关材料,返回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待遇支付。符合急诊报销条件的,按照省级医疗保险同级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执行;不符合急诊报销标准的按自己的医疗批文支付治疗费、
在急救过程中,参保人员因病需转院治疗的,应在转院医院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同时,转院应出具相关急诊转院证明,由参保人员或陪护人员转院,然后在转院重新办理急诊登记手续。第一医疗机构有能力治疗,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被强制转到其他医院治疗的,按自己的医疗待遇核定支付。
参保人员对应急鉴定结果、备案审批结果和直接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如认为治疗缺失,可持票据、病历、费用清单向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复核,由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及时核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治疗。
如有问题,各参保单位应及时与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沟通,可拨打省医疗保险咨询服务电话0431-96618或通过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在线服务大厅、吉林省医疗保险智慧服务平台、吉林省医疗保险公众服务微信官方账号等渠道查询或处理。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刘报道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即日起省内医保异地急诊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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