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投保的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经营者应该先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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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省消协发布案例称,2018年12月,消协接到王先生投诉,称9月购买使用的某品牌暖气片11月25日突然爆裂,导致地板和家具被浸湿,直接损失5万余元。找经营者协商损失赔偿,经营者以暖气片已投保为由拒绝直接赔偿,要求他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他下来找消协投诉。
消费者协会核实情况后,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一直强调散热器已经投保,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如果销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经营者应当赔偿,然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经过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反复工作,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63万元。
吉林福音时报注意到,近年来,经营者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为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投保。然而,经常会发生消费者因保险而未得到及时赔偿的情况,给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混乱。即将实施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者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运营商应该先补偿。”它为解决此类消费者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吉林福音时报季克app记者栾锡良
标题:「要闻」投保的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经营者应该先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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