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不文明的行为,比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争座位,以及“低着头的人”过马路,这些普遍让人反感的行为,被纳入治理范围。事实上,深圳、青岛、厦门等国内许多城市都制定并实施了促进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北京等城市也在公开征求促进文明行为的意见。立法禁止不文明行为已经成为惯例。在立法起草过程中,很多城市利用网络渠道进行网上调查,充分吸收民众对城市文明的意见,颇具地方性和精神性。
虽然每个城市的措施都有自己的特点,但通过立法使治理“进入正题”已经成为共识。单纯靠管制和舆论批评来对待不文明行为的模式正在变成“过去式”。治理不同于单一的监管,它意味着更好地利用行政资源。用“有形之手”很难挑出隐藏在人群中的不文明行为。毕竟政府部门的执法活动往往使用稀缺的行政资源,成本也不低。而且单纯依靠监管会简化处理不文明行为的方法,必然导致“一阵风”或“肤浅”。
我国许多地方的立法提倡文明行为,一个鲜明的共同特征是强调鼓励和支持、保证和促进。一个城市提倡文明行为,所以不停留在规范、倡导、惩罚的层面。优秀的实干家没有计划,但健全的社会应该让优秀的实干家没有后顾之忧。这些做法摒弃了过去提倡文明行为过程中的“非奖即罚”。由此可见,虽然各地表达方式不同,但毫无疑问,各地都有意识地把建立长效机制和建设系统工程作为最重要的内容。这方面有很多创新。比如嘉兴市就规定政府部门要优先帮助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者。北京探索建立“文明行为激励反馈系统”,文明行为的人可以获得各种民生福利,如定居加分、住房和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优惠等。
这意味着制度创新对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都有涉及,要加强统筹安排才能有效。要实现良法善治,必须打破“信息孤岛”,促进文明行为信息共享,政府部门要充分考虑治理的数字化,循序渐进。此外,各地在制定促进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时,应与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和整合。正如专家警告的那样,法律不应被简单地视为促进道德的工具。社会生活的普遍道德化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因此有必要把握立法的自由裁量权和平衡。要从落地的角度去推导哪个制度设计合理可行,才能真正让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落地”。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孝道)为文明养成注入法治养料
地址:http://www.jxjgzhdj.cn/jlxw/1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