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获悉,《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近两个月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水行政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职责,强化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属地保护职责,赋予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一定的管理职责。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
定义政府和部门的职责
《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举报污染、侵占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分散饮用水源可根据水质保证的需要进行界定。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污染项目
在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或者扩建医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焦化、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重建建设项目,增加污水排放;设立可溶性、有毒和危险废物的临时储存和转运站;砍伐森林和开垦土地;向水中排放油、酸、碱液或剧毒废液;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掩埋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有毒废渣;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此外,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渗水厕所、粪池、垃圾场、畜圈、渗水坑和化粪池;禁止设置粪便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禁止堆放医疗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禁止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和堆放点;禁止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禁止随意丢弃、处置农药包装和清洗设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禁止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s2/】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最高处以100万元罚款【/s2/】
在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最高罚款100万元。在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准保护区新建、扩建药品、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焦化、炼硫、炼砷、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增加改建项目数量。个人在一级保护区游泳、捕鱼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冀科app记者王伟通讯员李春辉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注意啦! 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最高处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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