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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建设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7月2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适用于农村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农业废弃物处理和利用,自条例实施半年以来,农村环境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将目标责任的完成纳入年度评估
《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建立市级统筹、县级负责、乡(镇)街道和村落实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环境治理目标责任制,并将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
建立监督和报告制度
《条例》规定,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和查处影响农村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
《条例》规定,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管理责任人和村清扫制度,并配备清扫人员。引导农民对垃圾进行分类,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建筑装饰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指定集中回收点,实行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堆放、丢弃或者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不得转移、倾倒或填埋到指定地点以外的农村地区。不得擅自拆除、转移、改建、停止使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厕所改造和粪便处理设施建设同时进行
《条例》规定,厕所改造应当符合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推进新型农村住房家庭无害化卫生厕所同步建设。划定禁止或限制饲养畜禽的区域。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排放的废弃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畜禽养殖者应当将粪便堆肥还田。
消除农村地区黑色和有气味的水体
《条例》规定,要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式,推进城镇和重点流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以房屋前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农村黑臭水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流、湖泊、湿地、水库、沟渠等水体排放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生活污水不得排入公共场所或乡村街道。
村内主要道路两侧不得修建畜禽养殖棚
《条例》规定,为促进村道硬化工程的实施,主要道路应设置排水沟和排污沟。村民应打扫住宅庭院、房屋前后,并保持物品整洁。在村庄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和田园景观。禁止非法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在水库、河流、沟渠倾倒或抛弃秸秆。禁止非法露天焚烧秸秆。农药、化肥等农药的包装材料和农膜、秧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撒尿、丢弃杂物或者堆放畜禽粪便。不要到处张贴和喷洒广告。禁止在村庄内非法堆放木柴、草垛或杂物。禁止非法停放车辆和农业机械。不准违反规定修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不得侵占或损坏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违反规定者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全面执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冀科app记者王伟通讯员李春辉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长春市强化立法规范 农村环境整治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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