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行业反映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问题,按照依法合规、提高标准、管理一体化、动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状况全过程管理制度,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共19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状况。根据《农业保险条例》,通知从总行和省级分行两个层面设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当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无需向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资格。二是提高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水平。2016年修订的《条例》在取消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审批的同时,仍保留了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相应条件,并规定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知》从法律合规性、风险管控能力、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信息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农业保险业务水平。第三,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为做好改革协调工作,通知明确规定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建立农业保险管理退出机制。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农业保险管理综合评价机制,对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管理进行动态评价。

(民生)银保监会明确农险经营条件 符合条件机构开展农险业务无需申请

那么,本通知对农业保险共保有了新的规定。主要考虑什么?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的提问时表示...

据报道,在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早期,农业保险的分散机制不完善。为了弥补个别公司资金实力和农业保险管理经验的不足,一些地区组建了农业保险共保,通过“抱团热身”应对灾害风险。总体而言,农业保险共保模式在提高业务稳定性、防范重大灾害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便车”等问题。

(民生)银保监会明确农险经营条件 符合条件机构开展农险业务无需申请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对农业保险共保做了针对性的规定:一是结合各地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供给充足的情况,《通知》明确要求不具备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支机构不得以共保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业务。二是针对共保不利竞争、服务创新等弊端,《通知》明确提出,共保机构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三,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时不具备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通知》设定了两年的过渡期。

(民生)银保监会明确农险经营条件 符合条件机构开展农险业务无需申请

冀科app记者阎锡良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银保监会明确农险经营条件 符合条件机构开展农险业务无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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