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工作机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必要制定全面的地方城市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的颁布,协调了现行法律法规,增强了城市管理的规范性、协同性和有效性,实现了城市管理的人性化、科学化、精细化和现代化。
我市有20多部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对城市管理的相关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城市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管理标准和工作机制,是城市管理的一般法规。
《条例》共7章54条。其中,总则7条,管理职责6条,管理标准和要求21条,组织实施8条,监督检查5条,法律责任5条,补充规定2条。
城市管理从来都是很难定义的,从城市的正常运转到城市的出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改善城市管理的指导意见》、《长春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改善城市管理的实施方案》,确定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为:市政公共设施运营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治安管理、违法建筑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分工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由市政府依法确定。
城管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条例》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于管理职责重叠、不明确的,确定“由城管委确定”的工作机制,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条例》还确定了各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和社区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并确定了市级部门管理事项的区交接机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我市20多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城市管理中具体行为的规范,并设定了法律责任。因此,《条例》作为一般法,并没有为具体的行为规范设定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依照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记者周元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一部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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