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银监会网站发来这条消息!
为了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的供给,满足消费者的健康保障需求。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通知》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更长、保障责任更全面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通知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s2/】首先,明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s2/】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但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s2/】二是明确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s2/】保险公司应制定费率调整方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得早于产品上市之日起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少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个人身体状况的差异而实行差别费率调整政策。
【/s2/】三是明确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s2/】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和产品规格应详细说明费率调整,包括具体触发条件、费率调整时间间隔、单次调整上限、调整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等。产品手册还应该以案例的形式演示该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年费率调整。
【/s2/】第四,明确费率调整的信息披露要求。【/s2/每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单约定的方式通知被保险人。
【/s2/】五是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明确违规监管措施。
《通知》的发布,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寿险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丰富保险产品供给,促进医疗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可以有效解决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产品暂停销售导致保险无法续保的风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冀科app记者阎锡良[/s2/]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吉林人看过来!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引入费率调整机制
地址:http://www.jxjgzhdj.cn/jlxw/4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