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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省社保局负责同志就我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的政策和实施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我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分期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郑绩办明电〔2020〕12号)。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对单位参保的各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半数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缴纳三级社会保险。减缴或免缴三级社会保险单位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作为个人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分期减免的期限如何确定?
免除中小微企业缴纳企业三级社会保险单位的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的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
3。企业社会保险费定期减免的参与单位类型如何划分?
减征或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类型的划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企联〔2011〕300号和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跨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确定,不增加企业交易负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分类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减免的依据。
-界定大型企业和小型、中型和微型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司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的通知》(MIIT[2011]300号,以下简称MIIT[2011]300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郭彤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字〔2017〕213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清单,与投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投保方式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直接采纳,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险种信息。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种社会组织的界定。根据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保险方式等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直接采纳,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险种信息。
-公共机构的划分。根据组织部门按照《机构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等相关规定指定的机构登记名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险种信息。
——单位投保个体工商户的划定。各级社保局可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划分为单位投保的个体工商户,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险种信息。
——如果无法通过相关部门提供的目录确定单位类型,各级社会保险局应与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税务、工商、信贷等部门共享信息,对单位名称和统一征信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核实和完善,并结合单位的保险模式,提出审核意见,逐一完善相关险种信息。
——对于单位类型未经有关部门确定且保险登记信息正确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本单位现有的保险登记、申报等信息数据,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分类,相关数据和信息以2019年底为准。如果现有数据和信息不能满足单位分类的需要,不增加单位交易负担,实行通知承诺制。各级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单位填报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费分类承诺书》(附件3)中承诺的单位类型提出审核意见。其中,不值得信赖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实行承诺制(可在中国信贷网查询),各级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实际用工、生产经营、纳税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对类型分类提出审核意见。
——新开工建设项目按总承包商分类。减免免收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项目计划建设覆盖的减免年限与计划建设年限的比例,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工期和起止日期应根据备案的施工合同进行核实。
——随同大型企业(集团)登记缴纳保险费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管单位(以下简称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分类要求的,可按中小企业申请免缴社会保险费,由大型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共同承担申报并填写《大型企业(集团)社会保险费分级承诺书》(附件4)。非独立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按照所属独立法人类型进行分类,社保局下发《关于请提供非独立法人参保单位上级单位企业类型的函》(附件5),根据上级单位类型进行确认。
——对缓解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按照施工总承包商进行分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类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分类结论。
4。投保单位的分类执行什么识别程序?
各级社保局将对地方单位划分的审核意见汇总后,报省社保局审核,省社保局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参保单位类型划定后,在保单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更。如有异议,参保单位可提供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材料申请变更分类类型。
5。参保单位在减免税期间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如何退还?
——减免期间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将优先为中小企业办理直接退款,必要时可尊重企业意愿;对于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保局要与参保单位沟通协商,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在随后的几个月内冲抵缴费或返还。
——各级社保局要对企业逐一进行电话回访,确认愿意退费后进行电话回访登记,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各级社保局办理退费审批手续后,用资金支付。
6。企业分期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适用于哪些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在申请前已连续三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且仅支付职工生活费的,可申请延期缴纳三次社会保险费。
7。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
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延期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8。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如何延期缴纳?
——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三次社会保险费,无需履行抵押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障局(jlsi.jl.gov/ssb/index.jhtml)网站,填写《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单位生产经营困难说明、单位2020年2月以来的财务报表以及工资、生活费支付明细。参保单位在每月20日前提出申请的,从提出申请当月起顺延;21天后提出申请的,从申请确认后的次月起延期;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申请次月起缓缴。
——延期付款审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社保局提交缓缴的相关材料,由社保局按规定上报审批,审批结果由参保地社保局通知参保单位。
——延期付款的处理。参保地社保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可通过吉林社保局网站下载填写)后,办理参保单位缓缴事宜。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障局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补缴。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缴纳未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
9。失业保险退保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普通稳定后回。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所在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参保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裁员率不超过5.5%;从业人员不足30人且不超过从业人员总数20%的参保企业。
——业务艰难,预计恢复稳定,企业回归。主要适用于2019-2020年经营困难、有复苏希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不属于去能力、“僵尸”和失信范围。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核定项目,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一、综合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持能力和企业的困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龙头企业,积极复工,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更多就业岗位,倾斜支持医疗物资、公用事业、人民生活用品等物资保障供应企业。
10。失业保险稳定后返还政策的执行期限和标准是什么?
稳定岗位返还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底,普通稳定岗位返还标准为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和恢复预计返还标准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11。普通的工作保障怎么处理?
——企业通过数字证书或“吉林电子章”(手机盾)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申请普通稳定岗位返还。——各级社保局通过“稳定岗位返还网上审核信息查询”界面查询企业网上办理(手机屏蔽)的申请信息,并根据申报企业的id在“稳定岗位补贴审核”界面进行审核。——根据“中国信贷”及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失信企业、“僵尸”企业、不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企业。——审批后,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企业稳定岗位回报资金。——及时做好享受稳定岗位回报企业的实名信息登记工作。
12。如何处理经营困难,恢复有希望的企业稳定的岗位回归?
——企业向参保地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参保地社保局根据“征信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和裁员情况进行核实,排除不可信企业。——各统筹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各级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果公示无异议,预计企业将返还经营困难、后期回收稳定的资金。——做好经营困难、预计稳定返岗企业的实名信息登记工作。
13。分阶段继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之和为1%(其中单位缴费率为0.7%,职工缴费率为0.3%)的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14。继续分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分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基金累计余额可在18个月内支付到统筹地区,执行原费率(2018年4月费率,下同)不调整费率;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在统筹地区缴费18个月(含)至23个月,可在原费率基础上降低20%;累计余额可支付24个月(含)以上,原费率可降低50%。当地社会保障局测算并提出费率调整建议,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准后,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15。单位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员工是否正常缴费?
此减免政策的申请对象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个人缴费不享受减免。救助期间,参保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参保单位职工按月缴费。如确有特殊困难,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和企业承诺后,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可按单位缴费审批程序同步延期办理。职工缴纳个人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不计利息支付。
16。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如何为员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业务?
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失业保险、死亡清算等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的职工。涉及结算业务时,投保单位需要为员工单独办理支付手续,以保护员工权益不受影响。
吉科app记者贾子凯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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