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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分期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12号)解释如下。
一、导言背景
在新冠肺炎肺炎疫情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稳定企业、稳定就业、协调经济社会发展。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阶段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分期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11号)。2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人民社会福利厅[2020]18号通知》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措施,要求各省结合本地情况出台具体实施办法。3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的《关于分期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3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分期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郑绩办明电〔2020〕12号)。
二.对主要政策的解释
(a)分阶段减少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的缴款
1.浮雕物体。免缴三级社会保险的单位包括由单位参保的各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级社会保险减半征收单位缴费的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减缴或免缴三级社会保险单位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作为个人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救济内容。减免的内容是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
3.缓解期。免除中小微企业缴纳企业三级社会保险单位的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的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
4.救助对象的认定。减征或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类型的划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企联〔2011〕300号和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跨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确定,不增加企业交易负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分类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减免的依据。
——大企业、中小企业,根据统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清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保方式等进行比对核实。,并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登记名单,以及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保方式等。为了比较和验证,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
——机构,根据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登记的机构名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险等保险情况进行对比核实,确认一致后直接办理。
-单位投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级社会保险局可以将有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划分为个体工商户参保。
——如果无法通过有关部门提供的清单确定单位类型,各级社会保障局应与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税务、工业信贷等部门共享信息。、核实、完善和确认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并结合单位投保方式提出审核意见。
——对于单位类型未经相关部门确定且保险登记信息正确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障局根据单位现有的保险登记申报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相关数据和信息以2019年底为准。现有数据和信息不能满足单位需求的,不增加单位交易负担,实行通知承诺制。各级社会保障局根据单位承诺和承诺的单位类型提出审核意见。不值得信赖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实行承诺制,由各级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实际用工和纳税情况确定。
——对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总承包单位进行分类,按照项目计划建设覆盖的减免期与其计划建设期的比例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工期和起止日期应根据备案的施工合同进行核实。
5.批准程序。各级社会保障局将对地方单位分类的审核意见报送省社会保障局审核,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参保单位类型划定后,在保单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更。如有异议,参保单位可提供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材料申请变更分类类型。
(2)企业社会保险单位分期延期缴费
1.延期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的企业范围。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在申请前已连续三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且仅支付职工生活费的,可申请延期缴纳三次社会保险费。
2.保持的内容。缓缴内容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部分。
3.保持期。缓缴的实施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4.延期付款的处理程序。
——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三次社会保险费,无需履行抵押相关手续。参保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查表》,说明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以及本单位2020年2月以来的财务报表,工资、生活费支付明细。参保单位在每月20日前提出申请的,从提出申请当月起顺延;21天后提出申请的,从申请确认后的次月起延期;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申请次月起缓缴。
——延期付款审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社保局提交缓缴的相关材料,由社保局按规定上报审批,审批结果由参保地社保局通知参保单位。
——延期付款的处理。参保地社会保障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后,办理参保单位缓缴事宜。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障局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补缴。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缴纳未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
(三)失业保险稳定返还
1.返回范围。
——普通稳定后回。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所在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参保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裁员率不超过5.5%;从业人员不足30人且不超过从业人员总数20%的参保企业。
——业务艰难,预计恢复稳定,企业回归。主要适用于2019-2020年经营困难、有复苏希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不属于去能力、“僵尸”和失信范围。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核定项目,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一、综合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持能力和企业的困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龙头企业,积极复工,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更多就业岗位,倾斜支持医疗物资、公用事业、人民生活用品等物资保障供应企业。
2.期限和标准。稳定岗位返还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底,普通稳定岗位返还标准为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和恢复预计返还标准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3.普通后稳定返回程序。
——企业通过数字证书或“吉林电子章”(手机盾)申请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
——各级社会保险局要进行检查和宣传。
——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岗位稳定及返还资金。
4.操作难度大,预计企业将恢复稳定的退岗程序。
——企业向参保地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由参保地社会保障局核定,各统筹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各级社会保障局要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
——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岗位稳定及返还资金。
(四)协调相关社会保险支持政策的实施
1.继续实行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之和为1%(其中单位缴费率为0.7%,职工缴费率为0.3%)的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分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基金累计余额可在18个月内支付到统筹地区,执行原费率(2018年4月费率,下同)不调整费率;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在统筹地区缴费18个月(含)至23个月,可在原费率基础上降低20%;累计余额可支付24个月(含)以上,原费率可降低50%。当地社会保障局测算并提出费率调整建议,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准后,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分期减免政策的实施,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参保单位缓缴保费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各级社会保险局初审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预交基本养老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审核并公布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后重新计算,实行多退少补。
(5)退还社会保险费
1.原则。减免期间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将优先为中小企业办理直接退款,必要时可尊重企业意愿;对于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保局要与参保单位沟通协商,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在随后的几个月内冲抵缴费或返还。
2.注册。各级社保局应对企业逐一进行电话回访,确认愿意退费后进行电话回访登记,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3.程序。各级社会保障局在办理退款审批手续后支付资金。
4.会计。各级社会保险局应根据退款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并及时反馈退款结果。
(六)职工在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的个人缴费情况
此减免政策的申请对象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个人缴费不享受减免。救助期间,参保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参保单位职工按月缴费。如确有特殊困难,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和企业承诺后,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可按单位缴费审批程序同步延期办理。
各级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参保单位职工在救助期间按时缴费的个人权益记录。如员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失业保险,结清身故等。,参保单位需要为员工单独办理缴费手续,以保障其权益不受影响。职工缴纳个人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不计利息支付。
三.主要特点[/s2/]
一是考虑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实际承受能力,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上限确定减免的范围和时限,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我省在分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同时实行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进一步的缓冲。
三是实施一揽子社会保险政策措施,缓解企业困难,从“减、免、缓、退、减”五个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四是积极应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对基金安全运行的影响,采取完善制度和机制等一系列措施,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减、免、缓、退、减”企业社会保险费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缴纳两项政治任务。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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