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计划通知
吉政办发〔2020〕5号
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5日
(此片公开发行)
吉林省财政科技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对全省科技领域中央、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工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 立足吉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的分工,高效协调的科技领域财务和支出责任分工。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职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省市县权责合理划分。明确中央在财权确认和划分中的决策权,按规定落实地方在科技领域履行财权的责任。根据科技事项的公开程度、科技成果的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中央、省、市、县在科技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全面推进当前和长期改革。着眼长远,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问题,加强机构、人才、装备、项目、资金统筹协调,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金融体系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形势,在保持当前财政政策整体稳定的基础上,分类推进改革。
二、主要内容
科技领域的财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推广、科研机构改革发展等八个方面。
(a)科学和技术研究与发展。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和资金等。)以财政资金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而设立的,一般确定为中央、省、市、县的共同财权,中央、省、市、县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基础研究要以探索未知科学问题为重点,中央政府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支持源头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方面的重要作用。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由省、市、县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分别由省、市、县政府承担,中央政府通过统筹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以目标为导向的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央、省、市、县政府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提升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中央政府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市、县根据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由相关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中央政府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以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为重点,发挥国家系统优势,在规定时限内开展集成协同研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生态环境、卫生等领域,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福利研究,以及关系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省、市、县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的部署和自身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省、市、县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承担支出责任。)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与开发,根据其制定的相关规划布局独立设立。
(二)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补贴确定为中央、省、市、县的共同财权,中央、省、市、县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创新发展,围绕国家目标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中央政府承担财政负担资金的主要支出责任。省、市、县财政应根据相关建设和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自主构建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于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科技创新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省级财政承担财政负担资金的主要支出责任;市县按照相关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财政负担的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支持。
(三)科技人才建设。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建设,根据有关规划和其他统一组织实施的专项科技人才,分别确定为中央或省和市、县财政的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中央政府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的人才工程被认定为中央财政主管部门,中央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县组织实施与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相关的专项人才,由省或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4)科技成果的转让和转化。对于风险补偿、后补贴、风险投资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定中央、省、市、县为共同财权,中央、省、市、县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中央政府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促进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和产业化。省、市、县财政结合自身实际,引导社会资本自主增加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统筹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财政负担调整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责任,中央、省、市、县将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国家综合科学中心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地方市县承担,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统筹支持。省、市、县按照相关规划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分别由省、市、县财政承担。
(6)科学技术普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保障被确定为中央、省、市、县的共同财政责任,中央、省、市、县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科普工作的保障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市县两级开展科普保护工作,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的改革、发展和建设补助,根据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中央、省或市县的财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和省级科研机构的改革、发展和建设补助确定为中央或省级财权,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科研机构承担地区政府委托的任务,地区财政给予合理补贴。对市县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和建设的补助,确定为市县的财权,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八)科技领域未列明的其他事项。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事项的财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应根据外交领域的改革计划进行。中央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和省级财务或中央、省、市、县共同财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管理与服务、科技研究与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或支持。未列明的其他事项,根据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务权责和支出责任。
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研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推进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等。,中央政府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作用;省、市、县设立专项项目(资金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独立进行,并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第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权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财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各级财政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以科技为支出重点,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预算安排,不断增加财政科技投入,确保只增不减。加大对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完善协调稳定支持和竞争支持的投入机制,促进科研、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的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和完善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经费分配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绩效管理监督的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执行效果。
(4)合作深化相关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地配置科技资源,加强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使经费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创造性活动。探索赋予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以科技资源配置为重点、产学研结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聚焦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
(五)抓紧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相关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要推进省市县在科技领域事权与事权划分的基本规范,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该方案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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