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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绩办发〔2019〕2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和切实减轻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特殊指标的计算和使用

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项指标,用于核定从业人员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全省平均工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数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数、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使用省级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使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核定使用全省上年平均工资。全省平均工资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测算发布。

(民生)最新!吉林省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办法

自2019年5月1日起,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月平均工资300%的,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平均工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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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核实雇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方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方法,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职工缴费工资总额核定,不得采用职工工资总额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较高的方法核定。

四.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选择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适当缴费基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执行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社会保险特殊指标的过渡措施

应在批准的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采取过渡措施。其中,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市(州)、县(市)使用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市(州)、县(市)将在2019-2021年三年内过渡到全省平均工资。

吉科app记者贾子凯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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