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深化“分销服”改革优化经营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对新兴产业包容性审慎监管的要求,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经营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近日制定了《吉林省新兴行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豁免名单(试行)》,供吉林省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参考。 除《安全生产法》以外的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投资者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如能及时纠正而不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派出人员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告知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正在值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述7种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具有重大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技术和设备,危及生产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上述五种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办人和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办人和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的;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开展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协调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出口、明显标志且保持畅通的,或者锁闭、堵塞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上述四种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冀科app记者曹依群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17条新兴产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地址:http://www.jxjgzhdj.cn/jlxw/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