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新闻}吉林省印发打击“两品一械”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协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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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打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合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药品监管部门的合作,加大对“两个产品一个设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药品安全。
根据《办法》,省公安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联动执法办公室,由省公安厅生态环境犯罪调查总队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信息交流、情况判断、案件咨询和执法联动。市(地、长白山)公安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市(地、长白山)市场监管局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制定对策,建立联络制度,负责案件移送、物资流通、信息交流等日常事务。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办法》指出,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部门定期对“两个产品一件武器”领域的违法犯罪突出问题进行联合执法。药品监督部门遇到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案件,违法行为人可能逃逸或者毁灭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相关检验报告或者专家意见等材料。公安机关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理案件的单位可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延长30日作出决定。
《办法》强调,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证据固定保存等问题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可以就专业技术问题征求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涉及的证据需要药品监管部门提取、采样、检验、鉴定或者出具,公安机关可以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协调当地食品药品检验所或省级药品检验所、省级医疗器械检验所开通刑事案件检验检测应急通道,对公安机关检验涉及的项目,优先受理、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检验费用由实施检验的机构承担。对于涉及案件定性的特殊问题,双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出具认定意见;对涉及定罪量刑的核心或关键专门问题,应通过邀请专家论证和联席会议等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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