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新闻}一次性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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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明确了不同情况下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办法。
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方式处理一次性付款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5号,以下简称部规5号),跨省农民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符合国家规定且缴纳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含)的, 移送地应当向移送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但此次发布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转出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出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部规5》(2016年11月28日)实施前发生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书面承诺。部规5号实施后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应当按照部规5号的有关规定向转出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件,相关法律文件由相关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形成,事后不得以补办方式出具。
《补充通知》明确了不同情况下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待遇。其中,因当地自发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导致缴费年限和资金无法转移的,转移地应在收到转移地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以下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其余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资金,应当上缴。
但在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经批准用人单位暂停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人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地应向转移地提供延期缴费协议、逾期欠费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办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受理被保险人的投诉和举报,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责令其补缴,导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负责在责令其补缴时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经转出地核实确认后办理。
不要求被保险人提供
补充通知还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业务,转移相关表格和文件,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提高网上办理业务的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12333电话和移动app为参保人员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努力实现“最多运行一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努力实现养老保险涉及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跨层级、跨业务的互联互通。对于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的,不得要求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重复提供。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要向转移地提供的书面承诺及相关法律文件,原则上不要求被保险人个人提供,由转移地负责。其中,转移地与补缴地不一致的,由补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转移地提供。(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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