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新闻}中央一号文件首提加快修订物权法,农村土地流转将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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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2019年发布了中央一号文件。这份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和农村优先发展,做好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明确提出了制定和修改许多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加快粮食安全立法进程,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的修改最早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
专家认为,全面实施农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至关重要。农村土地不仅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最重要资源,也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加快物权法的修订,正是为了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
修订《物权法》的信号
土地管理权将纳入法律
“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表述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第五部分,即“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具体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项下。
发现这是修改后的物权法第一次写入中央一号文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刘智慧表示,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土地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农业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然而,物权法中的许多制度都与农村土地有关,因此有必要针对改革方向,完善或建立有助于实现改革目标的制度。
在刘智慧看来,《物权法》已经实施了12年,一些规则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一些实际问题需要用《物权法》来回答。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表示,政策是法律的先导。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是这样表述的,意思是说,以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立,将实现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变。农村土地流转会有法律依据。
今年一号文件提出全面推进农村振兴,确保到2020年顺利完成农村改革发展目标任务。
河南农业大学语法与法律学院副院长张认为,要全面推进农村振兴,必须加强制度供给,其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非常重要,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最重要资源。加快物权法修订步伐,就是要确保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进行。
缺乏关于管理权的特别法律
物权法的全面修订迫在眉睫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耕地、林地、草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其中,《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承包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在孟强看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需要与经济基础相一致,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发展。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从法律上明确了土地承包人享有承包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肯定了农民作为土地直接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但由于《物权法》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具体规定,农地流转处于探索方式甚至“无法可依”的状态。
在实践中,物权法实施后的第二年,各地开始了一系列改革实验。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当时的农村土地流转明显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包括物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过于笼统,相关内容和程序不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一些地方出现大量土地纠纷和侵权行为。
例如,张表示,《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农村土地征收和入市、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产权利用、农民土地权利融资保障渠道等方面缺乏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它也没有为立法中预见的一些问题提供解决办法,而是指向较低层次的立法,或者将其留给国家的相关规定。
在张看来,特别是《物权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中央政府也在政策方面提出了新的规划和要求。"因此,对《物权法》进行重大修改迫在眉睫."。
明确经营权的权利和界限
农业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保持不变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修改物权法。那么,物权法应该如何修改呢?
对此,张认为,正如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我国继续推进城镇化、调整人口结构、稳定和增强农民权益的背景下,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张建议,一是完善所有权层面的集体所有制,在此基础上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放开以农业为基础的土地经营权,完善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第二,要保障所有权和承包权,同时要放开搞活经营权,防止和杜绝农村耕地撂荒,鼓励农村土地高效利用,全面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此外,张补充说,农民住房用地制度,即宅基地制度,也应尽快改革,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制定单独和更详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进行农村宅基地的集约利用,防止闲置和遗弃宅基地,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和发证。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表示,已经在立法层面建立了完善的农村土地规范体系,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孟强认为,物权法的修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从法理上,明确农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从制度上明确了农地经营权,将农地“两权”改为“三权”,为农地经营权流转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界定经营权的权力和边界。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离时,经营权本身包括自主生产经营、抵押入股等处置权和收益权。承包权主体享有对价请求权、监督使用权和到期追偿权。
第三,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市场价值联动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第四,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背景和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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