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交警给青岛暴走团让路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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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起,青岛交警部门在市区四个路口安装禁行标志,限制车辆每晚6:30-9:00行驶。青岛交警市南区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中队长季尚松表示,这项禁令是为了确保夜间在上述路段活动的“逃逸群体”成员的安全。青岛交警对“逃逸群体”实施道路禁行,引发争议(新京报8月28日)。
青岛交警部门给“逃跑团”让路。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有人行道的,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走路边。”失控群体非法占用机动车道属于违法行为,应由交警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但是由于人数众多,形成了恶性循环。
面对交警部门的交通禁令,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必然会质疑。由于逃逸群体的逃逸行为不属于政府组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且逃逸群体未依法向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交警部门给逃逸群体让路并在社会上引起热议是完全合理的。
平心而论,大家都不反对中老年人锻炼身体。但是,体育锻炼不能妨碍公共利益,更不能非法占用机动车道路,失控群体成员在身体方面不应该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暴力冲突。而且,公安交警部门不能对非法占用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保持沉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人,一定要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决不能因为脱逃群体成员众多而丧失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因为中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中老年人应该带头为年轻人树立遵守法律法规的榜样,而不是带头违反法律法规。
如果中老年离家出走群体成员靠老卖老,不懂得珍惜自己的生命安全,不懂得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以身作则,却要把自己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那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想利用人数众多,让交警法杀群众,让失控集团为所欲为,是严重违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对于这样一个由中老年人组成的离家出走群体,公安交警部门应该为这些离家出走的群体成员举办几堂法制教育课。如果中老年人年事已高,不尊重他人,不仅会损害个人形象,还会对社会稳定和团结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人人都要守法,每个公民都要严格自律。每个人都有意识地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没有人可以作为一个特殊的违法公民。全国各地效仿青岛警方的做法,会浪费多少社会道路公共资源?为了给失控群体的成员让路,扩大没有任何底线的社会管理成本,这种行为得不偿失。虽然在保护人民生命的情况下,禁止机动车辆是以法律为基础的,但同一部法律应该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认真权衡利弊。为了在短时间内保证失控群体成员的安全,机动车应当避让行人是不争的事实;如果长期给失控集团非法占用道路让路,浪费这么多社会公共资源,确实有滥用司法权的嫌疑。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就是秩序,好的法律就是好的秩序。”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先生说:“法律是暴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作为中老年人,应该懂得把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传给后代,而不是不尊重老人,践踏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尊严。中老年人只有恪尽职守,带头守法,才能得到后人的尊重和敬仰。否则就会产生相反的不良影响。所以,出走团成员在法律面前要谨慎行事,千万不要“捡芝麻丢西瓜”。
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先生说:“从老年起受到尊重是人类精神的最大特权。”离家出走群体的那些中老年朋友,要想获得被尊重的精神特权,就必须在离家出走的健身中以守法为前提,绝不选择率先违法为前提。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公安交警部门要用司法公正的天平来衡量其执法是否客观公正。如果片面坚持法律依据,给脱缰军团的成员让路,绝不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的初衷。更有甚者,仅仅因为脱逃团成员那么多,就认为“法不治民”是不对的。如果执法者有这样的意识形态,不仅是极其错误的,也是滥用公权力。(郭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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