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岂能给“暴走团”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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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交警支队经调查,决定在八大峡广场周边的乌夏路、刘家峡路、西陵峡路、瞿塘峡路附近设置弹性限制措施,确保“飞车族”健身市民的安全,并于每晚6时30分至10时禁止机动车通行。(8月26日,腾讯。com vision中国)
据报道,在青岛八大峡文化健身广场周围,每天晚上都有由成千上万市民组成的六个“逃跑小组”在路上锻炼。由于人数众多,经常占用巷道,造成人车混合交通造成交通安全隐患。青岛交警支队决定在部分路段限制机动车通行,目的是为市民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起点,既能保证交通道路的安全,又能体现对健身市民的人文关怀。但这样做,虽然体现了对“失控群体”的人性化,却没有体现对机动车的“机动化”;虽然“逃亡者群体”是自由的,但机动车已经失去了自由;虽然“失控群体”是安全的,但是机动车因为被挤到其他道路上,安全系数大大降低。
青岛交警支队的决定不合适,关键是涉嫌违法。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是权威的,法律规定是僵化的。一个是一个,一个是两个,没有弹性。这与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不同,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可以从重或从轻处罚。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需要,将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划分为交通车道。如果没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辆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六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路边行走。”如果行人不走自己的路,而是把原本是机动车使用的路给他们,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这样,就等于让法律给“失控集团”让路。就青岛而言,健身场所不仅仅是道路,还有路边人行道、海边栈道、学校广场等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完全可以容纳1800人的健身活动。
要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违法必究,严格执法。有鉴于此,希望青岛交警支队能收回自己的生命,不要把本该由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交给“失控集团”。(侯文学)
标题:「法律岂能给“暴走团”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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