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新政:民族成份一经确认一般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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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民委员会报告称,公民的民族构成经确认登记后不得改变,但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在18至20岁之间发生变化或者可以改变一次的除外。民委法规司负责人表示,与以往政策相比,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有所收紧。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2015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吉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吉林市公安局制定了我市具体的办理程序。
据了解,公民的民族构成只能根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构成进行确认和登记。
据负责人介绍,除下列情况外,民族构成不能改变:1。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分一次:1。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其民族构成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民族构成与继父(母亲)不同;(3)其民族构成与养父(母)不同。2.年满18周岁的公民,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构成申请变更一次。本办法所称父母包括有抚养教育继子女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籍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构成确认民族构成。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并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构成应当根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构成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据负责人介绍,如果改变民族构成,需要遵循以下步骤。不满18周岁的公民改变民族构成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构成,自行申请。
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吉林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表;本人及其亲生父母、养父母或继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亲生父母、养父母的结婚证或者收养证明;亲子关系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全市民族构成变化的受理和初审,并报公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公民委员会审核符合变更民族成分条件的,由申请人持吉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江城晚报记者赵悦童)
标题:「江城新政:民族成份一经确认一般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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