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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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交河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王因非法采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年4月至10月,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用泥炭土改善土质、种植有机韭菜为由,指使高驾驶挖掘机在蛟河市新站镇某村承包的土地上非法开采泥炭土。经实地调查,王非法开采矿坑14个,泥炭27419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估价109.67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自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无照采矿,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因非法采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提示:
非法采矿罪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在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价值的矿区和其他矿区范围内擅自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中国吉林网纪可app记者吴楠
标题:「蛟河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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