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宠物狗合影反被咬 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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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济法院审理了一起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赵,住在永济县,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狗。一天晚上,赵在口前镇火车站广场遛狗。碰巧路过的李看到狗很喜欢它,就走近它,让赵和它照张相。李把手机递给赵,蹲在狗旁边。刚要把手放在狗的脖子上,狗立刻“炸毛”地咬了李的脸。李受伤后,他独自离开了。他在几家医院治疗并缝合了伤口,并接种了狂犬病疫苗。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今年4月,李在永济法院起诉赵。
法院认为,当李走近赵的狗并要求与他合影时,赵没有及时制止,导致狗咬了李的脸,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赵作为动物饲养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成年人的李,在主动走近狗,把手放在狗的脖子上时,本应预见到狗可能对他造成伤害,却没有预见或相信伤害是可以避免的,其行为有重大过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赵、李对李的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你不能承担或减轻责任。”所以,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一定要小心,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中国吉林网app记者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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