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必牵绳 伤人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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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因“咬狗”、“打狗打人”而引发的诉讼并不少见。近日,船营法院审结一案,案中有人因没有牵狗绳而跌倒受伤。
2019年10月20日上午5时40分,刘在吉林市船营北集街宣天岭公园晨练。突然,靖养的苏格兰牧羊犬冲向刘,刘无法逃脱,摔倒受伤。刘被120救护车送往吉林中心医院抢救4天,确诊为右髌骨骨折,左肩受伤,右手受伤,右肘受伤。事后,刘未能与景协商赔偿事宜,遂向法院提起上诉。
据船营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造成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犬等危险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吉林市养犬条例》第六条规定:“携犬外出必须使用长度不超过2米(中型犬为1.5米)的绳索。”本案中,靖养管的狗在事发时并未被绳索捆绑,导致刘坠楼受伤。荆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景赔偿原告人刘各种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官在此提醒,养狗要牵绳,要承担伤人的责任!请将狗绳放在手中,照顾好你的宠物,以免受伤。
中国吉林网app记者王樊,吉林市船营人民法院
标题:「遛狗必牵绳 伤人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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