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00余万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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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顾某、刘谋、陶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至十万元,并责令其返还赃款。
2015年9月,被告顾某在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漯河分公司担任业务员。2016年9月,任漯河分行行长,负责带领漯河分行两个团队开发客户吸收存款;被告刘于2015年9月担任交河分公司业务员,2016年11月担任交河分公司团队经理,被告陶于2015年11月担任交河分公司业务员,2016年10月担任交河分公司团队经理。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顾带领分行两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1,137,290.64元,损失28,244,889.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刘谋、陶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为诱饵,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对吸收的资金没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都是共犯,都应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告诫不要盲目投资,这种投资没有问题,只是因为身边的人短期内得到了回报。很多犯罪团伙都是以短期收益为诱饵,长期钓大鱼。罪犯虽然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法公司,但不代表他们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不要被他们的合法公司身份所迷惑。
中国吉林网app记者吴楠漯河法院严
标题:「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00余万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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