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 对“黑车”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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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船营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裁决,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黑车”驾驶员给予强制执行。
2019年5月2日,吉林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姜驾驶的红色日产阳光轿车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证,在船营实验小学门前从事客运业务,并配备了空大灯。这一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吉林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已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送达姜后,姜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吉林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作了提醒,并送达姜处。姜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吉林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申请船营法院强制执行。
经法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是吉林市负责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行政机构,具有对交通运输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姜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他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吉林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
法官说“法”:什么是“黑车”?
“黑车”是指未依法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脱离交通管理部门监管,未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并在户口卡上登记,从事有偿服务的非法营运车辆。没有像正规运营车辆那样定期维护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大部分“黑车”驾驶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学习,没有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运输意识淡薄,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在学校门前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无证经营必须依法处罚。
船营院在此提醒群众,出行时要选择合法运营车辆,增强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珍爱生命,拒绝乘坐“黑车”。与此同时,一些非法经营的车主被警告不要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扰乱运输市场秩序,触及法律底线。让我们共同努力,构建健康、有序、安全的交通运行秩序。
中国吉林网app记者王通讯员李吉林市船营人民法院
标题:「珍爱生命 对“黑车”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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