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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以旧充新欺诈,重罚!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作者:阙永春更新时间:2020-11-20 01:48:01 阅读:

本篇文章890字,读完约2分钟

惩罚你以新换旧,这是很容易的!13日,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一个案例,就是关于这个...

2019年6月15日,王先生花3280元在一家商户买了一套空音。6月18日晚上,商人发现空的钥匙是二手的。在与商家沟通后,商家承认空钥匙是旧的,并同意退货或更换货物。但王先生以欺诈为由要求退款和三赔,未能与商家协调,向消协投诉。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投诉进行核实,并组织现场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并赔偿了三倍的价格,共计人民币13,120元。

「要闻」以旧充新欺诈,重罚!

【/s2/】案例分析:【/s2/】本案商家的行为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即将实施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1条进一步明确了欺诈行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 (一)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旧换新、不合格商品。(二)以虚假交易、虚假投标量、虚假评论等手段欺骗销售的;(三)以虚假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四)销售使用过的货物或者重新包装的货物未申报,货物的质量期限、时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加工品、残次品、次品等产品未标注或者谎称真实的;(五)以店铺庆典价、清仓价、换季价、送货价等虚假优惠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六)夸大或者隐瞒与消费者利益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信息,误导消费者;(七)骗取预付款或者利用电话、广播电视、互联网、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虚假还本销售、有奖销售或者在授奖时未提前申报条件的服务;(九)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十)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误导性的现场演示或者说明;(十一)不以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十二)利用他人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欺骗性销售或者诱导服务的;(十三)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售出的商品数量不足的;(14)更换修理货物不需要更换的零件;(十五)销售已被国家淘汰和停止销售的商品;(十六)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行为。”

「要闻」以旧充新欺诈,重罚!

吉林福音时报季克app记者栾锡良

标题:「要闻」以旧充新欺诈,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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