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这些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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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无效!
13日,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案例,重点是“格式条款”的内容。
2019年5月,曲女士向消协投诉称,2018年4月,她在自己小区的一家瑜伽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1800元的健身会员年卡,一年300次。前两个月的经历还不错。6月下旬,瞿女士的家人从外地旅行回来,但发现健身中心已经去了空.大厦后来朋友得知健身中心搬了新地址。因为新地址太远,很不方便,所以瞿女士的到访次数明显减少。前几天再去健身房的时候,被告知会员卡过期了,剩下的123次想继续使用,所以又要交100元的开卡费。曲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被健身中心拒绝。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分别与消费者和健身中心核实情况。据健身中心介绍,曲女士办的是年卡,上面明确写明有效期为一年。同时卡上还明确规定“健身中心有最终解释权”,这是当时屈女士办理卡时认可的。所以曲女士需要交100元的开卡费才能继续使用,退卡更不可能。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用完健身人数并要求退卡的原因是因为健身中心搬迁无法按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不便;同时,会员卡上的规定只是健身中心单方面的格式条款,要根据消费者的合理要求进行退换。经多次调解,健身中心退还了瞿女士卡中剩余的123笔预付款738元。
这个案例的要点是:第一,健身中心地址变更没有提前通知;其次,健身中心地址的变更导致其无法按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第三,会员卡上的格式条款不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即将实施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预付费消费存在的问题: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成本、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防范措施、风险警示、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订立。
提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返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发生的合理费用;没有约定退款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法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停业、变更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30日以有效方式通知消费者,并在原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
上述规定将更有效地规范预付费消费行为,防止非法经营者利用预付费消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消费者对此非常感兴趣:
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和售后责任的经营者。将履行承诺。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这些都是消费者非常感兴趣的,应该以有意义的方式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解释。不得作出包含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修理、返工、更换、退货、退钱、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修理、返工、更换、退货、退款、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权利。;
(三)依法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和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本人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或者依法限制消费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的理解有争议时。,它们应根据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上述规定,尤其是所列的7项无效内容,使不法经营者因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失去生存空时间。
吉林福音时报季克app记者栾锡良
标题:「要闻」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这些你要知道!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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