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67字,读完约3分钟
急诊科标识
医疗机构需要确认其医疗保险状态
8月25日,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通知,确认8月17日正式启动全省异地医疗保险直接结算的具体相关事宜。
参保人异地急诊后,医疗机构需确认医疗保险身份,根据参保人情况,按照《急危重症需急诊救治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易发[2013]32号)确定急诊救治。
门诊治疗由首诊医生初步确定,住院治疗由接诊医生所在科室初步确定,经临床科室主任批准后,由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紧急记录
【/s2/】门诊急诊记录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天【/s2/】
医疗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参保患者的基本信息、医疗信息和急诊标识信息上传至医疗保险远程平台,申请急诊备案。医疗机构在工作日15点前完成急诊备案申请,并在当日15点后下载备案审批结果;医疗机构可以在工作日15点后完成紧急备案申请,并在下一个工作日下载备案审批结果。
门诊急诊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天,多次检查、治疗、用药无需多次备案;住院急诊记录一次有效,直至出院结算。如果备案时间晚于就诊时间,为保证参保人员正常结算,医疗机构可在就诊时间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备案起始时间。
在紧急救治过程中,被保险人需要转送上级医疗机构救治的,转送医疗机构应当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同时转送医疗机构应当出具相关紧急转送证明,由被保险人或者陪同人员送达医疗机构,在转送医疗机构重新办理紧急登记手续。因突发事件导致转院医疗机构未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的,转院医疗机构的入院登记时间应当晚于参保人员备案时转院医疗机构的出院登记时间。
紧急费用结算
【/s2/】申报申请未能按照自求医疗【/s2/】结算费用
省内参保人员异地急诊备案申请通过后,医疗机构在医院系统中选择“急诊门诊”或“急诊住院”医疗类别,按照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比例结算费用;参保人在省内异地急诊登记申请失败的,费用按照自疗待遇支付比例结算。
参保人未持有效身份证明(医疗保险电子证明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或被确认为省外参保人的,医疗机构自费结算,并告知参保人可回参保地申请治疗报销。如遇系统故障,被保险人不能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应提供书面说明,以便被保险人自费结算后返回参保地申请报销。
首诊医疗机构有能力治疗,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被强制转到其他医院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在急诊病历中明确相关情况,按照自疗治疗的支付比例结算费用,并做好对参保人员的说明。
参保人员对急诊鉴定结果、备案审批结果、直接结算金额有异议,认为治疗缺失的,医疗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持费用单、病历、费用清单申请复查。
相关要求
【/s2/】及时向被保险人宣传异地急诊科直接理赔政策【/s2/】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规范管理,制定急诊医疗服务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急诊医疗服务。
各省级医保动态数据库医院需要在医院端系统中增加医疗编码“16”和“25”,分别对应“急诊门诊”和“急诊住院”。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参保人员宣传远程急诊直接结算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需要严格按照《急危重症急诊救治标准》和《诊疗规范》(国卫办易发[2013]32号)判断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情况。被保险人不符合应急标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刘报道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关于省内医保异地急诊直接结算这些事项你该知道
地址:http://www.jxjgzhdj.cn/jlxw/3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