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09字,读完约5分钟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部《关于调整2020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22号),经省政府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印发了《关于调整2020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事业单位退休(含辞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应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度倾斜相结合的方式。
(a)配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将增加39元。
(2)吊钩的调整
1.与支付期(工作年限)挂钩。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退休人员,每月每年增加1.2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的,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6元;31至35年的缴费年限,每月每年增加3.9元;36年及以上缴费年限,每月5.0元每年递增。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转岗年限)不足一年。按照“五七户职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加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每月增加额为本人2019年末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的1%。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级退休人员。截止2019年12月31日,70-74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75-79岁每月增加50元;80岁及以上增加每月60元。
2.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后,如果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的当地(市、县、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可补足到这一水平。
4.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工伤退休人员调整额低于72.5元的,按72.5元执行。
(四)其他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新退休人员领取临时核定福利待遇的,在现行临时核定福利待遇的基础上,暂确定养老金水平的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照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后,他们领取的福利金将多退少付。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按上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将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
3.退休人员调整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在计算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时,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一并计算。
三.筹资渠道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保机构发放,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发放;如果基本养老金尚未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批准和发放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退休人员待遇支付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调整办法核定新的待遇,安排资金,并组织支付实施。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新增养老金仍按原渠道组织实施。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属地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审计工作;财政部门、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资金分配渠道做好新增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V.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配合,做好资金调度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吉科app记者贾子凯[/s2/]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吉林省人社厅发布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地址:http://www.jxjgzhdj.cn/jlxw/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