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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受到特殊保护
据了解,条例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以及经常性的虐待、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威胁、骚扰、冷漠、漠视等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的身心侵害行为。
《条例》规定,反家庭暴力应当尊重受害者的真实意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举报人、举报人、投诉人、应答人和帮助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疾患者以及在孕期、哺乳期和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家校共建活动,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赡养义务,采取文明科学的方式开展家庭教育。鼓励婚姻登记机关开展预防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通过政策引导和购买服务,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教育指导、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知识教育等服务。
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
《条例》规定,接到家庭暴力举报、举报、投诉、反映和求助的第一个单位是第一个求助单位。首问单位应当受理案件,做好详细记录,妥善保存证据,依法处理家庭暴力。首问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救济途径或者依法移送,任何单位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涉嫌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将家庭暴力报警情况纳入接警办案平台。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报警,依法处置,并做好以下工作: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受害人及时就医;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警告、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依法享有的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身体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管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在临时收容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及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收集整理证据,协助被害人进行伤害鉴定。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未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予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当场予以警告:被害人请求警告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疾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和六个月内终止妊娠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有证据表明六个月内发生过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保存警示书和相关档案资料,并依法提供给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警告,并当场宣读;当事人不服的,由办案民警记录在案。六个月内同一犯罪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告副本发送犯罪人所在单位。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法律服务费
《条例》还规定,居民(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看望受到警告的加害人和受害者,并监督加害人不要实施家庭暴力。
必要时,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联系救助受害人。用人单位知道行为人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同时做好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临时庇护所,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延期、减少或者免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诉讼费用。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法律服务费。
受害者有权申请伤害鉴定,并鼓励各级鉴定机构减免鉴定费用。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收集家庭暴力证明材料时,了解情况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机构接诊家庭暴力受害人时,应当做好诊疗记录并妥善保管。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诊疗证明。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警处置,查明事实,收集整理证据,进行批评教育,并通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加害人的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东亚经贸记者王璐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我省反家暴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门应设立临时庇护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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