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上午,省委政法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私营企业和经营者轻微犯罪豁免处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进行了深入解读。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刘伟介绍了名单的相关情况。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相关负责同志就名单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刘伟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部署,激发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创造创新创业活力,省委政法委牵头制定了《名单》。为了确保名单中的措施更加务实,更加贴近民营企业的实际需要,1月3日,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胡家福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1月20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名单。

(民生)吉林民企老板注意!《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

省委书记鲁超、省委副书记、省长荆俊海等领导充分肯定了《名单》。他们认为,“名单”措施务实、及时、必要,完全符合中央要求和吉林实际情况,反映了全省政法机关。注重服务大局、依法办案的责任意识和主动性,用法治为民营企业搭建保护网,给企业家吃定心丸,必将优化我省的经营环境。

列表包含3个方面的25篇文章。最近,名单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名义下发执行。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省法院执行副院长杨表示,《名单》对司法机关处理涉及私营企业和经营者的轻微犯罪作出了三项规定:一是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绝不涉嫌犯罪;第二,严格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老而轻的原则;第三,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杨强调,私营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和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司法机关不应认定为犯罪。要坚决避免将行政违法和民事责任制定为刑事侦查,防止刑事攻击的扩大。涉及私营企业和经营者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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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党组成员余春江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拘留必要性审查问题答记者问。他说,《名单》对检察院批准逮捕做了五条规定:第一,私营企业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可以不逮捕。;二是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予逮捕;第三,自首立功,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的一般不逮捕;第四,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被拘留的,不得逮捕;第五,对被逮捕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查拘留的必要性,如果不需要继续拘留,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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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副厅长刘冬柏就公安机关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四项规定答记者问。一是私营企业经营者案件涉及的犯罪数额不符合立案标准,或者犯罪行为重大轻微、危害不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二是涉案私营企业财产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查封;三、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得扣留民营企业投入生产经营的用于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四、公安机关不得冻结涉案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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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余志红就私营企业经营者社区矫正和保护服刑私营企业经营者上诉权的规定回答记者提问。如有生产经营需要,且私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确有必要走出国内住所的,社区矫正机构经审核可适当放宽休假限制,允许其请假签订重要合同、洽谈投资、参加重要展览、催业务资金、拜访重点客户等。刑罚执行机关应当谨慎对待私营企业经营者服刑期间的申诉行为,依法保护私营企业罪犯的申诉权利,不得将他们的合法申诉认定为不认罪或者悔罪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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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周国田在回答记者关于名单执行情况的提问时说,省委政法委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任务, 统筹做好省级政法机关对《名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协调省级政法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加强对《名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推动省级政法机关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是最佳营商环境的理念,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更大的决心、更严的作风、更高的标准、更务实的措施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清单落实工作。保证民营企业和经营者轻微犯罪免罚制度的落实,让民营企业家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安心经营,用实际行动帮助吉林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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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科app记者文/图片通讯员宋魏强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吉林民企老板注意!《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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