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合作社、养殖场、农户、秸秆饲料企业开发利用秸秆饲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综合利用作了明确规定。

(民生)《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出台 自2020年1月1日

市县(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

《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增加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投入。

(民生)《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出台 自2020年1月1日

禁止在秸秆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

《条例》规定,在市、县(市)、乡(镇)、村(社区)、组建立五级网格化秸秆禁烧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秸秆禁烧区,任何时候都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

秸秆禁烧区应包括以下区域:城市建成区外围优势上风方向不小于15公里,优势下风方向不小于10公里;县(市)城区建成区外围领先上风方向不小于八公里,领先下风方向不小于五公里;边境500米以内的重要军事设施;机场周边延伸不小于20公里;高速公路两侧十公里以内;铁路、国道、省道两侧不少于五公里;林地边缘延伸500米以内;法律法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其他区域。

(民生)《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出台 自2020年1月1日

秸秆焚烧区在规定时间内不得露天焚烧秸秆

《条例》规定,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种植区划为秸秆禁烧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确定各县(市)区焚烧秸秆的时间、面积和数量。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秸秆禁烧计划,组织行政村有序禁烧。

在秸秆焚烧限定区域内,秸秆在规定时间内不得露天焚烧。遇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气象部门发布的三级以下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暂停实施秸秆露天焚烧限制计划。

政府提供财政补贴,促进秸秆的“五化”利用

《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积极推进秸秆全量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秸秆利用企业为主导、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秸秆作为肥料、饲料、能源、基料和原料的利用。

补贴以下情况:实行秸秆覆盖、还田等秸秆肥料利用;对于安装和使用生物质炉灶的农民;新建或改建秸秆绿(黄)饲料窖,采用砌筑混凝土结构,建筑容积达到规定标准以上;利用秸秆制作青(黄)储饲料,产量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利用微生物菌种处理秸秆;用于购置属于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的机械设备;企业、农业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适合当地发展的专业化秸秆收集、储存、运输、转化和利用体系。

(民生)《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出台 自2020年1月1日

违反规定在露天焚烧秸秆可能导致罚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未建立网格化秸秆露天焚烧禁令监管体系;未按照规定对秸秆露天焚烧进行监督检查的;未及时查处非法露天焚烧秸秆的;露天焚烧秸秆禁令未完成的目标和任务;秸秆露天焚烧发生在秸秆禁烧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一)未组织本地区开展秸秆还田工作的;违反秸秆禁烧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民生)《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出台 自2020年1月1日

纪可app记者曹益群通讯员李春辉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出台 自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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