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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改善大气环境,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区域的通知》。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所称高排放越野移动机械,是指装备国家标准二及以下(2016年4月1日前生产)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移动式工业设备。

同时,本草案对禁入区进行了界定,包括西环路-黎姿街-安庆路-东风街-兴顺路-微山路-史圣路-南环路-生态街-魏星路-东环路-北环路-西环路的封闭区域(包括上述道路本身)。

在禁区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此外,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解释:

越野移动机械的定义

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排气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三期、四期)》(gb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道路卡车、挖掘机、叉车等)。),以及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越野移动机械的污染

据估计,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是小型汽车的50-80倍。与机动车相比,越野移动机械存在基础不清、污染控制技术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等问题,对空燃气的环境质量造成了很大影响。

制定通知的政策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019年2月,新修订的《长春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第二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吉林省实施〈柴油汽车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2019年底前,各市州要以城市中心区、居民区、医院、学校为重点防控区域,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确认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车型(系列)的型式认证证书进行验证,也可以通过机动车环保网通过机械模型和发动机模型进行验证。未通过型式认证的机械按生产日期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标准公告时间判定,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为国家一级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为国家二级排放标准。

(民生)@长春人,长春市这些区域将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冀科app记者李一书

图片为网络截图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长春人,长春市这些区域将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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