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新闻}广东省发文进一步完善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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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广东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12月20日起实施。《意见》将进一步完善港澳台居民参加广东省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优化广东省各类人才养老保险机制。
据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主要从六个方面明确了政策内容。
关于港澳台人员继续缴费问题,《意见》明确,参加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年。根据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在广东省内可继续缴费15年;各省缴费不足10年,且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省最后一个参保地继续缴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不满15年,延长缴费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同时,对于在广东省有最后参保地,但在广东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也可以自愿选择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意见》还明确,2005年10月《台湾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在广东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与广东省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在此期间未缴纳保险的,可以按规定补缴。
根据《意见》,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粤府〔2015〕129号)要求的港澳台居民,应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要求的,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意见》规定,在广东居住并为港澳台居民办理居住证的失业港澳台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和财政补贴。
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员工的退休福利。《意见》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在企业年金计划中约定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条款。
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方面,《意见》还规定,按照《广东省优秀人才广东卡实施办法》持有优秀广东卡A卡或B卡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入选省内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如果未参加内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允许用人单位在任职期间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的养老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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