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快讯}全国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落地实施 有性侵前科者不得当教师
本篇文章1351字,读完约3分钟
王因猥亵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出狱后隐瞒犯罪记录,进入培训机构。他的简介也出现在机构网站的“全球名师”栏目。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在教师资格审查专项行动中发现这一情况后,教育部门责令培训机构解聘王,取消其教师资格。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9月18日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三个部门联合检查,揭露‘名师’真实面目”的五个典型案例之一。
为了把“狼”挡在校门外,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教职工查询性侵害犯罪信息系统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今后中小学、幼儿园招收新教职工前,教师资格认证机构应当先查询性侵害犯罪情况,再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有性侵犯罪记录者不会被录用或认定为教师。
需要查询哪些教职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院院长石伟忠介绍,《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校期间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三类人:一是新招收的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行政人员、杂工、保安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入职前应查询性侵害犯罪情况;二是教师资格认证机构在确认教师资格前,应查询申请人的性侵、犯罪信息;第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职业教育从业人员犯罪相关信息的筛选工作。
查询内容有哪些?《意见》明确,基于行为的性质和预防的重点,关于违法犯罪的信息暂时限于狭义的性侵害:一是被认定犯有强奸罪、强迫诽谤罪、诽谤儿童罪的人,且因上述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另一类是那些因猥亵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人。
石伟忠补充说,由于高校学生大多已经长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复杂,《意见》规定,高校和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工的性侵害和犯罪信息也应参照《意见》进行查询。
如何实施新的求职制度?《意见》明确表示,将利用教育部和公安部之间的信息平台,通过数据交换和比对,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和查询。
《意见》还明确,学校或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查询,或者查询相关犯罪记录后仍聘用或者认定教师资格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7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建立性侵犯罪人就业限制机制,汇总性侵犯罪人信息,建立“黑名单”信息库。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广东省广州市先后建立了相关制度。上海、重庆、河南等省检察院推动建立了地方省级信息数据库和未成年人性侵害在职查询系统。
实行在职查询制度的省份检察机关发现部分尚未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未进入检察机关系统,进入在职查询时无法进行甄别;当地系统无法查询外地新兵的犯罪记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官办公室副主任李冯表示,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教职工入职查询系统依托公安部建设的全国罪犯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全国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有效解决漏查等问题。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披露罪犯个人信息的上级法律依据不足,可能会侵犯罪犯的隐私权,阻止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
石伟忠表示,就业查询将导致禁止就业的法律后果,因此需要考虑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满足其正常回归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修订和实施,最高监察将继续扩大禁止就业范围,逐步扩大到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所有行业。”(中青日报中青网焦龙敏)
来源:新华网
标题:{教育快讯}全国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落地实施 有性侵前科者不得当教师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免责声明:吉林福音时报致力于让您的生活多姿多彩,为广大用户提供丰富的吉林今日头条新闻,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吉林福音时报的小编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