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吉林,向经营者提出反垄断合规“五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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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两个失误”要求,支持和促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就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相关事项提出“五点建议”。
谨慎联合,避免“风险一致”。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禁止达成垄断协议。第一,没有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不得与其他经营者固定或者改变商品价格,不得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不得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不得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不得抵制交易,不得串通投标、交换敏感信息等。第二,没有达成纵向垄断协议。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价格不固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不受限制。第三,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上述垄断行为。
合法经营,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是以不正当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是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是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手交易;四是无正当理由,交易对方只能与其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第五,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第六,无正当理由,在交易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上,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手区别对待。
履行申报手续,合法集中操作人员。【/s2/】经营者计划实施经营者集中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申报标准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申报经营者集中,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材料应当发送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fldj@samr.gov;如果网上申请不方便,可以将材料邮寄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
【/s2/】借鉴政策措施,判断行政权力滥用排除和限制竞争。经营者在执行政策措施过程中遇到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可以提供证据,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举报。具体包括:一是限制或变相限制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二是阻碍了地区间商品的自由流通;三是排斥或限制外国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活动;四是排除或限制外国经营者在当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第五,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依法经营,培养公平竞争和合规文化。【/s2/】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突击调查中与执法人员充分配合。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提高反垄断违法意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经营者在境外开展业务,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并可以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的意见。经营者在境外遭遇反垄断调查或者诉讼时,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吉林福音时报app记者阎锡良通讯员李盖东[/s2/]
标题:「要闻」吉林,向经营者提出反垄断合规“五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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