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长春警方开展“非法养犬”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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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天气变暖,人们带着狗出去进行更多的活动。为加强长春市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和犬类管理,倡导市民依法文明养犬,有效防止病毒传播,防止犬类扰民伤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从5月6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春季非法养犬专项整治活动。
行动由长春市公安局机动公安支队和县(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统一实施,重点查处以下类型的非法养犬行为:
1.在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2.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如养犬人遛狗不带狗链,避开行人,犬吠扰民,带狗进出公园、公共场所;3.对于群众的各种举报和投诉,将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处罚。
期间,长春市公安局将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提高依法文明养犬的意识,自觉遵守《长春市养犬条例》。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大型犬和烈性犬必须带离限制区,否则按照《长春市养犬条例》没收犬只。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对饲养的小型观赏犬按时免疫后,持《免疫证》(或免疫证)到全市各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申领《犬类饲养证》,并要求城管、农贸、市场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养狗是公民的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倡导社会公德,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长春市公安局倡导养犬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疫情期间错峰外出减少遛狗次数,对犬只进行必要的消毒。为防止对养犬人的保护措施不足造成不良影响,不仅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还会造成误解和遗弃宠物犬的不良后果。
据记者采访,养犬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涉及民生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加强管理,创新管理模式,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积极配合和参与。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民参与,各司其职,为创建一个安全、干净、幸福、和谐的城市做出我们的贡献。
据《吉林福音时报》记者采访,根据2005年长春市人大通过的《长春市养犬条例》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该条例的通知,明确小型观赏犬的体高不得超过35厘米,是指犬站立时的高度,而小型犬一般指京巴、吉娃娃等犬种。市区不允许饲养35 cm以上的大型犬,如藏獒、德国黑背、德国牧羊犬等攻击性犬。在市区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一经发现即予以扣留、没收。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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