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长春4人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被罚77.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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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社交平台卖假口罩;3月6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1:
卖假口罩
罚款和罚金共计77.71万元
2020年2月14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的一条案件线索,称有人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经调查,当事人胡某、郭某、邹某、张某以胡某为源头,分层次提价,通过微信向消费者销售了名义名称为“鲁花”的医用外科口罩。经口罩名义制造商核实,双方共销售12000个“鲁花”医用外科口罩,均为假冒产品;此外,经调查,四方仍存在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四方共罚款77.71万元。
案例2:
抬高酒的价格
罚款25万元
2020年2月3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一条案件线索,称长春某化工公司违规经营。经调查,双方销售乙醇[无水]114.076吨、次氯酸钠86.41吨,未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部疾病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郑绩办明电[2020]8号)。“自2020年1月25日起,购销差价不得超过25%”,因此没有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5万元罚款。
案例3:
欺骗老年消费者
罚款40万元
2019年1月23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长春某医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免费体检、免费试用、免费足浴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参加学习讲座、集体活动,并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谎称awa胶囊(现山治品牌壳聚糖胶囊)、bio-wave酒等商品具有治疗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40万元罚款。
案例4:
非法推送广告
罚款5000元
2019年4月28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其手机上收到某品牌的短信广告推送,但未向该品牌提供任何个人信息。经调查,深圳某商业开发公司在长春开展经营活动期间,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商业广告发送给消费者。根据《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5:
诱使消费者购买
罚款10.5万元
2019年4月10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长春市某建筑开发公司发布非法广告误导消费者。经调查,当事人授权其工作人员发布微信朋友圈作为客户经理,宣传其房地产项目。宣传内容中有绝对的术语;宣传配套设施为在建规划项目(尚未竣工),广告中未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5万元罚款。
案例6:
卖假配件
处以5万元罚款
2019年6月18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长春某经贸公司购买的汽车配件为假货,要求市场监督部门协助维权。经调查,当事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从网上购买了标有“本田”字样的汽车零部件,包括:空 300滤清器、100机油滤清器、130刹车片、40安全气囊和5个车门限位器。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上述侵权商品,并处五万元罚款。
案例7:
不合格食品的管理
处以5万元罚款
2019年8月14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源分局接到长春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辣白菜不合格的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辣白菜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机构判定,甲方生产经营的某品牌辣白菜不合格,甲方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案例8:
过期食品的分发
罚款和罚金共计5万元
2019年3月11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月分局执法人员在长春市某高校食堂厨房加工室检查时发现,烹饪室冰箱内有10袋香肠,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购买过期香肠,加工后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过期食品,并处总罚款五万元。
案例9:
高价出售防护口罩
罚款27000元
2020年1月26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长春某大药店私自加价出售口罩,要求市场监督部门协助处理。经调查,当事人购买了700个防护口罩,但销售时未标注商品实际价格,提价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7000元罚款。
案例10:
不合格肥料的生产和销售
罚款25000元
2019年5月23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接到一条案件线索,称吉林省某农业科技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复混肥。经调查,2019年3月9日该方生产的混合肥料被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封存了库存的5吨混合肥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不合格商品,并处以25000元罚款。
(来源:长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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